经济新常态背景下,营商环境的优劣也已成为当前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营商环境是伴随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整个过程的各种条件的总和,包括政务、社会、市场和法治等多个方面。法治,则是营商环境的核心和关键,在依法治国总方略的指导下,法治建设进程加快,法治化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导向之一,也是监测、评价营商环境的重要观测点。营商环境的本质是企业的成长环境,优化营商环境的目的是吸引企业在当地持续投资经营,法治化是当前评测营商环境的重要角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是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和要求,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独立性、自主性、平等性以及竞争性等特性,要求法律制度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发挥引导、规范、调整、制约、保障等作用,法治建设与优化营商环境更成为彼此成就的命题。
一、营商法治环境所存在的现实问题
中国的营商环境排名不仅落后于发达经济体,而且还落后于很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在法治化建设方面还存在很多需要弥补的短板。营商环境建设中的法制体系不健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趋利现象、产权保护制度欠缺、相关法律法规对政府权力的约束不足、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市场待遇不平等。
1、法制体系不健全
法制的系统化与及时废、改、立方面有不足。现有法规、规章产生,往往是以具体问题缺乏法律调整为背景的,文件的具体性和针对性在一定程度上障碍了法制的系统性和规划性,需要一个立一个的被动创制,势必为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协调留下困难。法律规范本身还存在有抵触和矛盾,法律层次衔接性、系统性差,不但同一层次法律有不一致之处,就是不同层次之间也存在着抵触和矛盾。
2、相关法律法规对政府权力的约束力不足
为了加快经济发展,地方政府出台了许多相应的经济政策 ,但这些经济政策中,某些政策不免具有模糊和不稳定性,一方面降低了市场博弈重复的可能性,促使企业追求短期利益,影响了企业信誉的建立;另一方面也使企业家和投资者对未来缺乏稳定预期,投资信心不足。
在市场机制下,竞争是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方式,可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但我国还存在以行政手段干预经济发展的现象,市场主体除了要面对经济发展自然形成的垄断外,还要面对行政垄断,地方政府和部门为保护地方和部门利益而抑制、限制相关企业竞争,这不仅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影响经济效益,同时也容易滋生腐败等社会问题。
3、行政执法不公、趋利现象仍大量存在
在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进程中,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是行政执法不公正、程序不规范。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要接受不同行政部门的监督与管理,执法部门理应公正执法,维护市场秩序。但现实中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在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承诺多、兑现少,重检查、轻服务,重处罚、轻规范的问题。
二是选择性执法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因相关法律体系不够成熟健全,不同部门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况,执法主体在实际操作中有较大的选择空间,有的执法主体把法律当成自己手中的牟利工具,对不同的管辖客体刻意区别对待,存在有违执法公正的选择性执法或选择性适法的情况。
4、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市场待遇存在不平等的情况
我国虽出台了各种打破市场准入的政策文件,但在政策落地的过程中,非公有制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仍然受到较多限制,一些行业和领域在准入政策上虽无明文限制,但实际上设置了进入门槛或附带进入条件。非公有制企业在关键资源获取、贷款融资获取、各种政策的享受、财产安全保障等方面都或多或少会受到不平等待遇。此外,我国政府对企业竞争的不合理限制还很多,如竞争性行业内实施价格管制,针对企业开办、经营的过多的行政审批,不恰当地给予国有企业补贴等。对竞争秩序最致命的损害,正是源于政府自身法律制度安排的失当,因而我国营商环境实现法治化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清除不合理阻碍竞争的制度壁垒,形成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优化营商环境的对策
1、健全营商法治体系
要实现自主、平等、诚信、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环境,除了依靠经济规律起作用,健全完备的法律制度规范体系亦是必不可少的,它能够充分发挥引导、规范、制约、保障和服务的作用。在完善营商法律体系过程中,应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突出问题导向,严格依照程序,逐步制定具体、完善的法律法规,避免重数量、轻质量和形式主义的立法。同时,我国的营商法治体系建设必须与国际市场经济有关的一般通行规则相衔接,吸收、借鉴和移植好适用于我国国情的制度和规范,以完善我国市场济法治体系。在立法过程中,应加大民主立法工作进程,扩大立法论证范围,让市场主体及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立法,听取各方立法意见及诉求表达。
2、强化政府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
政府依法行政是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对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具有关键作用。营商环境涉及内容较多、范围较宽,是政府与市场主体打交道最多的领域,行政权具有主动、灵活等特点,因而比较容易导致行政机关侵犯市场主体权利。因此,政府行政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和限制。
一是要尊重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在经济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应以法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以法治调整市场主体的行为方式,保障其权益;运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的资格,赋予市场主体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以法治作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手段;依据法律来判断市场主体行为的合法性,保护市场主体的正当竞争,打击市场上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使市场规范化、有序化,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在新时代的营商环境下,在政府与市场两者的关系中,市场是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政府行政行为是辅助的、补充的,政府应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运行规律,营造宽松环境,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应进一步放开行政垄断和该行业的准入限制。全面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自由进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以此拓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空间,打造经济主体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通过市场机制将资源进行优化配置。
三是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构建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严厉惩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执法违法行为,强化政府、社会等各方力量的法治化监督,使行政权、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3、完善法律救济途径,提升司法公信力
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法律法规不仅应当保障市场主体及相关方的权利,而且还要创造透明、公平、高效的市场营商条件,使市场主体能在这样条件下实现正常合法的经营发展。市场运行中矛盾和纠纷的产生不可避免,法律制度应通过设定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因此,需要健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以畅通市场主体及相关各方利益协调及权益保障的法律渠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
4、量化营商法治环境评价标准
营商环境评价标准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向导,建立完善的营商环境评价标准是衡量城市投资吸引力、体现城市高质量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2018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提出,要借鉴国际经验,抓紧建立营商环境评价机制,逐步在全国推行。法治化是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之一,建立营商环境的法治氛围,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才能使一个地方的经济持续长久的稳定和发展,才能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形成良好的经济循环机制。从法治化角度优化营商环境,应当从信用体系、产权保护、涉企费税、公正司法等角度量化营商法治环境标准。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氛围;加强对企业家产权保护,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制定企业投资优惠政策,减费减税,吸引企业投资落户,轻装上阵,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完善司法体系,提供多渠道救济途径,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增强企业投资信心。
5、打造营商法治环境的文化氛围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要在实际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行之有效,实施后达到预期效果,就必须同公众的文化观念形成相互配合彼此协调的关系。营商环境法治化,必须重视营商法律文化建设,将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建设同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让社会公众形成符合市场经济法治要求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法律行为模式。要更大力度、更广泛地开展法制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提升公民法律意识,使公众树立尊法守法、权利义务、公平竞争等观念,形成良好的社会心理环境,从而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广泛的群众思想基础和较好的法律文化环境。要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研究和教育,引导人们对法治化营商环境形成正确的认识,为法治实践打下良好的认知基础。
(作者单位: 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