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一:
“法治”出现50余次
透露了哪些信号?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23日闭幕,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重大任务。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会公报中,“法治”一词出现了50余次,“依法治国”也是高频词。
专家普遍认为,在“依法治国”方略提出17年之后,党的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无疑为未来中国建设法治国家描绘出新的路线图。中国走向法治国家的脚步越来越清晰,进程也必将加快。
记者梳理这份被誉为“中国依法治国升级版方案”的公报关键词,第一时间采访权威专家学者,对全会释放出的重要信号予以解读。
——关键词:党的领导
全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专家解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学教授马怀德认为,我国在宪法中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全会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阐述的非常清楚,应该明确的是,推进依法治国将加强党的领导,不是削弱党的领导。
马怀德说,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中,必须发挥带头作用,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
——关键词:依宪治国
全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专家解读: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许光建认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推进,是依法治国更深入、更透彻的体现。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遵守宪法不仅是公民的义务,更被融入为执政党的执政理念,这是此次全会的亮点之一。
——关键词:党内法规
全会指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专家解读: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姜明安:“这次四中全会公报不仅强调了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还首次提出了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法治体系建设,这是党践行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执政、实现党的执政方式领导方式法治化现代化的重大抉择,也是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实践。”
“十八大后,党中央集中清理了党内法规,在党的历史上首次发布了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公布了两部党内‘立法法’,可以看出党正在积极进行党内法规系统化建设。相信今后,党内法规体系将更加健全,配套党内法规将更加完备,与各项国家法律也将更为协调统一。”他说。
——关键词:法治政府
全会指出: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专家解读:“国家行政机关直接和群众打交道,大部分的法律、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来执行,用法治精神来建设现代政府尤为关键。”姜明安说。
姜明安认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还需要完善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责任法。以制定政府职权清单与负面清单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职权配置法治化;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程序,增强政府执行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健全严密规范的行政责任制、过错追究制,才能提高行政监察效能,增强政府公信力。
——关键词: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全会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专家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体制机制的改革,本质上是法律的改革,只有改革与法律同步才能避免冲突。改革要有所突破,必须先进行法律的修改,不能先破后立。
——关键词:法治体系
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专家解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徐汉明认为,全会首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要求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个体系,这对于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划时代意义。
“我们的法治,不仅是按照什么样的道路走,还要有实现怎样的目标。”徐汉明指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同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意味着法律不仅要制定出来,还要遵守和落实。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迈进,一字之差,标志着党治国理政理念的重大飞跃和治国理政方式的重大转型,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跨越。
——关键词:司法公正
全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专家解读:马怀德说,“公报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在党的文件中还是第一次,这一制度应该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
“现在社会各界都非常关注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问题,只有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地开展工作,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才能让群众在司法过程中感到公平正义。”他说。
——关键词:反对腐败
全会指出:基本完成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定不移反对腐败。全会确认了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李东生、蒋洁敏、杨金山、王永春、李春城、万庆良开除党籍的处分。
专家解读:“这次全会的召开将使得治理腐败步入法治化的‘新常态’,‘打老虎’与‘拍苍蝇’将在各个领域纵深推进,监督制约体制机制也将进一步建立健全。”马怀德说。
马怀德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还应加强反腐立法建设,加快权力公开、党务公开等相关方面立法进程,从源头立法,约束“一把手”的权力。
文章二:
文章三:
专家谈市场与法治
编者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中国经济还不是完全市场化经济,很大程度缘于法治不完善。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一锤定音,为此,我们推出“市场与法治”访谈,再次探讨法治对市场经济的意义、我们目前面临的问题以及如何建设法治经济。
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 周汉华
法治首先要求依法治官,而不只是把法律作为治理老百姓的工具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了依法治国等重大问题,建设法治的市场经济不可或缺。为此,需要首先明确法治的市场经济有哪些基本要求,我们目前面临哪些重大问题,以及下一步如何有效推进法治的市场经济建设。
成功国家的经验和大量法治理论研究均表明,法治的市场经济必须满足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首先,法治必须具有最高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这是法治的规范要求;其次,法治必须体现公平、正义等基本原则,核心是权利保护,这是法治的价值要求;再次,法治必须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能与经济、社会脱节,这是法治的功能要求。在这三个方面,我们都面临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澄清观念。
法治的根本特征在于规则的权威性、稳定性、中立性,具有公开、一致、不溯及既往、程序保护、平等适用、第三方执行等特点。法治之下,宪法与法律具有最高权威,任何人都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治之下,规则具有稳定性,不因个人意志改变而改变;法治之下,规则最终由独立第三方机构负责执行,可以摆脱各种不当因素对于执法过程的干扰。法治的对立面是人治、官僚化、特权化、等级化,法治首先要求依法治官,实现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不只是把法律作为治理老百姓的工具。正是法治的这些特征与作用,使其成为社会认同的基础和政府权威的来源。
很多法律规定长期只停留在书本中,“潜规则”无处不在
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并未发育出现代法治观念与制度,“有治人无治法”,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影响广泛;改革开放之前的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进一步强化了行政权力的作用。因此,我国一直缺乏按规则办事的法治传统。时至今日,尽管我们已经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建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法律的执行情况并不令人满意,违法现象普遍,很多法律规定长期都只是停留在书本之中,“潜规则”无处不在。因此,确立法治的最高权威,尊重宪法和法律,全民守法,养成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与文化,使法律成为人们普遍的行为规范,是构建法治的市场经济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为此,要积极稳妥地深化法制改革,着力解决立法不当、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守法无序、法治疲软等问题。
同时,为清除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和有效铲除权力不受限制的根源,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通过党和政府带头守法带动全民守法,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若规则不公平,法令滋彰而盗贼多有
遵守并执行规则,预设的前提是规则本身符合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规则之所以被遵守,不仅仅因为规则是一种外在的威慑或者命令,更重要的原因在于遵守规则是一种发自内心的信念和信仰。如果规则本身不合理,就不会得到认同,最后,规则越多,正义越少,“法令滋彰而盗贼多有”;越严格执行规则,越远离公平正义。因此,法治的市场经济必须满足市场经济本身所要求的诸如自由、平等、权利、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价值。没有这些内在价值,法治的市场经济就完全可能演化成为管理的工具,必然失去社会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的市场经济不仅仅只是遵守规则,更重要的是规则必须体现社会共同信奉的价值观念和社会进步的基本要求。
社会转型时期,价值观念最容易受到冲击,不但传统的价值观念处于不确定之中,新的价值观念也很难马上形成共识。脱离了价值观念支撑的法律规则,只是规则制定者的主观意志或者命令,既不会为社会所理解和接受,更不可能很好地被遵守和执行。我国法治建设所面临的深层困境,其实在于价值的缺失。建设法治的市场经济,根本上应从弘扬基本价值开始,以赢得民心。
缺乏权利保护的国家总会面临经济落后等问题挑战
从法治观念最初产生开始,就与权利观念结下了不解之缘,其核心就是而且只能是权利保护。只要法律没有禁止,人民就享有选择和行动的自由;未经法律授权并经合法程序决定,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都不得被侵犯或者剥夺;法治使每个人都有免于恐惧的自由;任何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正是法治的这些核心价值,使其成为公平与正义的化身,社会进步的推进器,也推动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环视世界各国,权利保护、经济发展与政府能力之间呈高度的正相关关系,公正则国稳,法治则国安,民强则国强。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的国家,不但经济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并且政府管理能力也更强;缺乏权利保护的国家,总会面临经济落后、社会无序或者政府管理无效等方面的挑战。
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在去年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明确强调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处理好维稳与维权的关系,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习总书记的深刻论述,指明了我国法治的市场经济建设的方向。回顾过去可以看到,我国经济改革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来自于“放权”、“松绑”所释放出来的巨大创造力与活力;我们今天面临的各种问题,如资金与人才外流、群体性事件、市场无序等,无一不折射了权利保护的缺失;我们下一步的改革部署,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劳教制度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户籍制度改革等,其本质要求均是权利保护的全面实现。
本届政府组成以来,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李克强总理反复强调要牢固确立“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皆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市场经济准则,可以说抓住了法治的市场经济建设的核心环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该从更高层面、更广范围转变观念,从有效保护权利视角谋篇布局,尽快全面深化相关领域的改革,开创法治的市场经济建设新局面。建设法治的市场经济,应当围绕公平正义、权利保护进行制度设计,推进主体同权、权利平等,并以公平正义与权利保护的实现程度作为最终的检验与评价标准。易言之,只有公平正义才能确立法治权威,只有公平正义才能促进法治与社会协调发展,这应该是法治的市场经济建设的指导原则。
以法治来保证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种基本机制,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但法治不是国家治理的惟一机制。法治有其作用边界,不能代替其他治理机制。法治只有与其他治理机制相互配合,才能实现法治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同时,法治是人类追求美好生活的一种治理手段,它本身不是目的,法治的目的在于实现公平正义。法治的功能在于定分止争,维护社会和谐,推动社会发展,法治必须与经济、社会结合,不能走入自我封闭的逻辑体系之中。要合理界定法治的作用边界与范围,处理好法治与其他治理机制之间的关系。既要避免法律万能主义,不当扩大法律的作用边界,挤压其他治理机制的作用空间;又要避免法律形式主义,将法治与改革、法治与德治、法治与党的领导、法律与政策、法治与自治等治理机制对立起来。法治只有与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才能真正构建有效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
法治的市场经济,核心要义就在于需要以法治来保证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两者需要结合而不是分离。然而,法律规则体系与法律运行过程的专业化、复杂化、中立化等特点,又很容易使法治陷入形式逻辑推理过程之中,就法论法,不考虑任何外在因素。尤其在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这样的做法往往更能得到道德上的正当性支持。并且,法治(技术)越发达,法治与社会相互脱节的风险就越大。法治一旦陷入到法律形式主义之中,就无法发挥其应有功能,甚至会走到社会进步的对立面,最终为社会所抛弃。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兰代斯上世纪初针对法律形式主义流行现象,曾经警示,“不懂经济学、社会学的法律人,可能会成为社会进步的敌人”。我国三十多年前的经济体制改革,就是从突破不合时宜的旧规则开始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今天,我们不适应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体制性障碍还很多,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还非常艰巨,“变法”仍然是时代主题。建设法治的市场经济,目的是实现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功能,而不是造成相互之间的脱节或者对立,甚至以法治为名阻碍改革创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处理好依法办事与改革创新之间的关系,使法治始终成为社会进步的助推器与守护神。
尽管我国法治建设仍然处在起步阶段,但实践中法治成熟阶段才会出现的法律形式主义现象并不少见,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等现象时有发生。当繁琐的审批规定使当事人干脆选择体外循环,当限购、个税政策促使人们选择离婚,当司法裁判导致无人再向跌倒的老人伸出援手,不应该去简单指责人们不遵守法律或者道德滑坡,而是要深刻反思法治本身的发展方向。防止法律形式主义,实现法律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无疑是建设法治的市场经济的又一目标。
建设法治的市场经济的最大挑战
法治的市场经济的三个基本要求之间并不总是一致,很多情况下会处于冲突之中。诸如权利还是秩序、公平还是效率、开放还是独立、规则还是原则、一般正义还是个别正义、程序公正还是实体公正、维持现状还是应时而变等问题,总会不断拷问立法者、执法者和社会公众。处理得好,可以实现多赢,不同要求均得到平衡,成为成功国家;处理不好,难免顾此失彼,甚至陷入法律虚无主义与法律形式主义的两难,沦为失败国家。
早发国家由于历史际遇不同,经历了较长时间的法治自发演进过程,尤其是其宗教影响与城市自治传统,使自由、公平、正义等价值观念较为普遍为各方面所接受,并最终确立法治权威,为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在此过程中,法治权威与法治的内在价值都得到比较充分的发育。经过数百年的自发演化之后,才进入国家干预主义阶段,需要通过变法,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功能。这样的两阶段发展轨迹,使早发国家相对容易协调法治不同要求之间的关系,尽管国家干预主义的出现对其法治也带来了全面的挑战。
包括我国在内的后发国家,既缺乏法治传统,也缺少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基本制度,并且,需要在很短的时间里,同时完成早发国家分两步走、历经数百年才完成的法治的市场经济的建设任务。其难度与挑战之大,可想而知。我国目前面临的就是法律缺乏权威,法律制度核心价值模糊与法律存在走向形式主义风险的三大并发问题。由此可见,建设法治的市场经济,我们面临的最大挑战,其实不是要不要法治,而是如何处理好法治不同要求相互之间的关系,满足不同任务要求。要实现这一历史性转型,必须在顶层设计、全面规划的基础上,通过后续的立法与法律实施活动,戮力同心,扎实推进。法治的市场经济,不只是提出一个口号,也不只是制定一份时间表和路线图,而是一个至少需要全社会几十年持续努力的历史过程。
中国改革必须直面私法缺失和薄弱问题
香港大学教授 许成钢
宪法治理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基础
本文以中国金融改革所面临的问题为例,讨论宪法治理与金融发展以及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我认为,当下中国改革进入深水区,其发展取决于中国能否建立法治,能否建立依宪治国或者宪法治理的制度。中国的法治改革只限于讨论构成私法细节的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金融法等虽然必要,但远远不够。为了中国经济的长远可持续稳定发展,中国的法治改革必须直面私法缺失的问题,必须通过建立依宪治国的制度,保护私法独立运作。
首先需要界定一下宪法治理的概念,即用宪法制度来约束政府的权力,来保护私法私权。以往人们会认为宪法治理是一个政治目的,即追求民主法治。我这里要强调的是,其不仅仅是目的,同时也是手段,是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的基础,是一个必需的制度。
为什么这么讲呢,以金融为例,只有在保护产权、保证合同能够执行的环境下,才能实现金融市场的发展。实际上金融市场是以金融的方式来交易产权和交易合同的机制。因此,放眼世界,早期世界上所有金融市场实质上是完全依赖私法运作的,而不是依赖公法。当今天我们讨论金融监管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时,我们应当意识到,作为公法的金融监管的有效机制,其基础仍然主要是私法。这里面的核心问题是,宪法治理是保证保护产权、执行合同的必要机制。作为一个基本事实,世界上第一个证券交易所1602年诞生于已经实施宪法治理的阿姆斯特丹,第一个大规模证券交易所1801年产生于宪法治理的伦敦。早期的金融市场没有政府监管,直到1933年才在美国产生了世界上第一个金融监管法,意味着公法开始引入了金融市场。但是呢,金融监管的基础仍是私法。金融监管是以公法辅助、补充私法的执法,而不是代替私法。宪法治理保证政府不能以任何形式,包括在监管过程中来侵犯产权。
我们来看一个基本事实,世界所有相对高效率的证券交易所都地处英美法系环境。原因在于,英美法系能够最完整、最高效地保护产权和确保合同执行。具体来看,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东京证交所、伦敦证交所、香港证交所、多伦多、法兰克福、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这些效率较高的证交所几乎都地处已经实施宪法治理的经济体。而在中国,宪法治理还远远没有到位,与此相对应的,上海证交所在全球十大证券交易所中效率最低,很多基本运作不正常。
再举几个例子来表明宪法治理是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第一个例子是,从英国和西欧人均GDP的对比来看,英国立宪(1689年光荣革命)之后,英国才超过西欧,在此之前,英国落后于西欧。相似的例子是,美国立宪也是美国经济发展的前提和转折点。美国立宪之前,经济发展落后于西欧。立宪之后,实现了超越。荷兰也基本类似。再一个例子是日本,其经济发展的转折点是明治维新。在此之前,其经济发展水平与中国几无差别。明治维新之后,其经济和金融发展开始超越中国。这些历史事实和数据都说明,立宪和宪法治理在先,长期的经济金融发展在后。
缺乏宪法治理制度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障碍
下面我们来讨论一下,在法治的框架内,公法和私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这在法学家看来也许是基本常识,但我们在讨论中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仍必须正视和面对这个非常基本甚至常识的问题。在法治的法律体系中,私法是整个体系的基础。私法是规制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原则上不涉及政府,主要包括产权法、合同法、企业法、破产法、金融法等。全球决定市场和经济运作的法都是源于英美或欧陆的私法,影响广泛的英美法系与欧陆法系的差别集中于私法。而公法是制约政府、政府与个人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等。监管相关的法律都属于公法。宪法治理的核心是保证私法运作的基本环境,以分权的制度安排保证政府不能侵犯产权、私法。从监管角度,宪法治理是保证公法辅助私法,而不能取代私法的条件。
明确这些概念的目的是为了讨论当前中国的问题,中国面临最大的问题是自古以来没有私法。产权的性质由财产的最终控制权来界定的,绝对私有产权是私法、宪法治理的基础,其具体含义包括:个人可以拥有财产的权利是天生和不可剥夺的权利,公民对其财产有完全的控制权,宪法治理决定政府无权侵犯私有产权,同时保证私法运作,这是市场有效运作的前提,也是市场发展的基本条件。
产生私法的社会里存在大量独立于政府的私有产权,这是基本条件。但是,中国自古没有如此意义的绝对私有土地产权。原因在于,自古以来皇帝都有权没收并重新分配任何人的土地。直到1908年变法时,虽然开始引入了宪法、私法的概念,仍未能建立限制皇权的宪法治理机制。这导致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就是1911年,政府自身违反法律,宣布国有化铁路,直接引发了革命,从而导致帝国政治、经济崩盘。
一个简单的事实是,中国直到1906年都没有国际间通常意义上讲的私法。缺乏宪法治理是中国经济发展的直接障碍。直到1906年,中国传统法制只包括刑法和行政法。早在唐朝我们就有非常完备的唐六典,甚至传到了日韩。但是唐六典是什么内容呢,主要是刑法和行政法,也就是公法。在此体制内,执法意味着政府以公法干预个人关系,以刑法来处理合同及商业纠纷等。这本身是导致中国经济技术落后的一部分基本原因。直到戊戌变法失败多年后,国人最早认识此点之人梁启超说“我国法律界最不幸者,私法部分全付阙如之一事也” 。但是,在戊戌、辛丑变法中,康有为、梁启超们这些推动变法的先驱之士,当时都没有认识到必须以宪法治理来限制政府、保护产权和人权这一核心问题。1906年,中国的第一部私法是抄自日本和法国的民法。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第一次引入私法的原因并不是中国自发的,而是在辛丑变法时迫于列强压力。当时,各国列强提出,要中国建立和他们通用的民商事司法制度,否则就要求给予各列强领事裁判权。
由此,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次制定了属于私法领域的整套法律,这是中国法律历史上的突破性进步,其影响深远直至今日。但是,由于这个改革不是出于国内企业家、有产者的动力,而是迫于外力,因此,没有国内基础的私法缺少执行的基础,并且未有效得到施行。而且,没有宪法治理约束,因政府违反私法、侵犯产权,导致了革命,这些历史的教训至今并未得到深入了解和汲取。
中, 国改革必须直面私法缺失和薄弱问题
下面我拿土地产权的例子来说明今天的问题。如前所述,在法治下的司法体系中,产权属私法范畴,主权属公法范围内。在宪法治理环境下,要求公法不得侵犯私法,政府不得侵犯私有产权。为什么拿土地产权举例子呢,因为土地产权与主权的关系较为特殊。一般来说,公法范畴的主权不得侵犯私法规制的土地私有产权。但是,在不承认土地私有产权的体系中,土地产权即等于主权。在没有私法与公法之分的非宪法治理的法律体系中,就很容易违反这些基本原则,经济、金融的发展都受到严重限制。
中国的改革必须直接面对中国的私法缺失和薄弱的问题。虽然中国在1906年引入了私法,但是中国又在1949-1986之间取消了民法。尤其是文革期间,砸烂公检法,更从根源上断了私法的根源。直到1986年通过《民法通则》,私有产权概念仍不清晰。原因是,当时建立《民法通则》是借鉴苏联1961年的《民事立法纲要》, 没有产权概念 。它与宪法治理法治环境中基于私有产权的民法有基本差别。私法的社会基础在于私有产权和公民权利。在讨论改革司法体制时,当原则有问题时,只在细节上做修补,一定困难重重,甚至行不通。例如,土地国有制使土地产权问题的主体不在私法范围内,因为公民对土地只存在有条件的私有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并没有最终的所有权。2004宪法虽然规定了保护私有产权,但公民仍然没有私有土地产权,私法的缺失仍然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最大直接障碍之一。其最大最直接的负面影响就在金融领域,包括金融监管。
保护私有产权和执行合同是市场运作的制度基础,而宪法治理是保护政府不干预私法独立运作的保障。有效的改革必须面对私法缺失的问题,只改革构成私法细节的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金融法仍然是不够的。
根据新华网、凤凰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