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争议浅析

作者:孙佳  来源:  日期:2015年8月13日

    随着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劳动者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未遂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率也呈上升趋势,如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防范,势必影响了企业与员工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同时也会对公司声誉、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

    一、劳动争议类型

    在已发生的劳动争议涉案人员中,既有公司现职员工,又有以劳务输入和工作量承包形式在公司临时性工作的城镇与农村劳动者。劳动争议的主要类型有:

    一是工作时间过长,超出了劳动法法定工时制,致使员工休息、休假权利得不到保障,身心健康受到影响,产生了工作逆反情绪和积怨,引发劳动争议;

    二是对部分员工节假日和日常加班加点工作,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也未及时采取其它措施予以妥善处理,致使部分员工认为公司侵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引发劳动争议;

    三是拖欠自行招聘人员工资长期不予兑现,引发雇佣人员集体向山东省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四是随意克扣员工工资,引发劳动争议;

    五是个别单位因对员工和劳务人员发生的工伤事故处理方法不妥、措施不及时,引发劳动争议。

    二、引发劳动争议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重视生产经营管理,忽视与员工劳动关系的协调与沟通,缺乏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能力。例如某单位发生的二起在职员工投诉案,通过查证涉案车间员工原始考勤表、工资表和相关管理办法证实,绝大部分员工连续多月公休日得不到休息,部分员工一个月仅享受到一个工休日,甚至个别员工发生患病发烧也得不到休息。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工时制度规定的“周工作40小时工作制”和日延长工时不超过3小时,月延长工时不超过36小时的基本规定。基层单位负责人碍于工作压力,对保障员工休息、休假权益没有事先制订妥善处置措施和办法,日常工作中未能及时了解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和身体状况的承受程度。基层班组长更是只重生产指标的完成,忽视员工权益的保护,对待员工权益合理请求,不予理会,甚至作风生硬,导致劳动关系问题激化,发生员工向省、市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从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调查中发现,劳动争议问题绝大多数发生于基层生产单位,涉案对象一般为生产员工。这些单位生产特点是工作量大,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生产任务地完成,从单位负责人到生产班组长,一味地追求生产、成本、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偏好于行政手段组织员工完成规定的指标任务,在制定单位管理相应的措施办法中,忽视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和公司配套规定办法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日常工作中没有意识到某些管理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加之日常与员工工作间缺乏沟通、方法简单,在与员工发生权益冲突时,更不知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法妥善处置,导致劳动关系紧张,引发劳动争议。

    2、无视法律法规规定,随意拖欠雇用人员工资。例如某员工承包经营单位酒店期间,随意克扣雇用人员的工资报酬,直至承包期满仍然拖欠雇用人员几个月工资未能兑现,致使雇员集体向省劳动监察部门投诉,造成公司承担了连带管理责任,被劳动监察处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发包单位筹款清还了承包人拖欠雇员的工资。

    单位项目承包人自认为具备法人地位的资格,为了降低成本,赚取利润,对雇用人员不按有关规定完备用工手续,肆意侵犯雇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端延长雇用人员的工作时间,拖欠、克扣雇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他们把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完全置于脑后,更不把雇用人员的权益放在眼中,把单位委托经营的项目当作自己的私营作坊,对雇用人员为所欲为,有的甚至长期拖欠雇用人员的工资直至承包期满不予兑现,造成雇用人员集体投诉,导致单位为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声誉受到影响。

    3、工时管理随意性大,工资发放不规范。例如某单位员工因单位欠发加班加点工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被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整改。

此类案件多发于公司检修、机修、冷热机加工、运输单位和三产实体单位。由于工作性质、特点决定,这些单位为了保证公司生产设备的运行和突击性工作量的完成,经常发生加班加点情况。但是对员工加班加点的工时记录随意性大,不准确,善后处理不妥当,致使部分员既未得到法定的劳动报酬(加点工资按150%、休息日加班工资按200%、法定加班工资按300%发放),也未得到合理的补休(法定加班日加班不能按补休处理),进而引发员工不满情绪,造成上访或投诉案件的发生。

    4、未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理工伤事故。个别单位在处理一般性轻伤事故或劳务人员发生的工伤事故过程中,由于单位负责人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故意回避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不规范或工伤认定超时限,导致事态扩大,致使原本可以以最小的代价圆满解决的问题,发展到当事员工或劳务人员通过法律程序对公司进行诉讼,有的甚至发展为人身损害赔偿案,给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由此可以证明引发生劳动争议的根本原因在于基层单位和班组在日常劳动关系管理中依法管理的水平还很低,妥善解决和正确处理劳动关系问题的方法、措施不多,有时还会出现偏离劳动法律法规和公司与之配套的相关规定,有的个别单位和班组的负责人根本不了解劳动法律法规和公司与之配套的相关规定,处理劳动关系问题甚至违法违规。

    三、预防劳动争议案件的措施

    鉴于目前基层单位在依法维护和正确处理与员工劳动关系方面,不同程度还存在许多缺陷,有些问题涉及面广,负面影响大;有些行为甚至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侵害了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加班加点、工资管理和工伤认定处理方面,普遍存在管理不规范问题,已成为公司发生劳动争议问题的最大潜伏隐患。因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予以防范: 1、进一步加强基层单位和班组劳动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配套制度的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企业与员工劳动关系能否保持和谐稳定;劳动法律法规和公司与之配套有关规定能否得以落实;企业与员工的合法权益能否得以维护,其落脚点就在基层单位和班组。基层单位和班组是企业与员工所签劳动合同双方责任与权益履行的结合点,是员工绩效、劳动报酬、勤假等劳动关系的直接管理者,劳动合同运行质量的高低,关键在于基层单位和班组能否对下属员工进行依法管理。通过举办基层单位负责人和班组长专题培训班等形式,采用劳动争议案例剖析、防范劳动争议应对措施举例等教培互动演说方法,让培训人员通过直接参与劳动争议案例剖析、防范劳动争议应对措施举例,找出实际工作中的不足和缺陷,提高基层单位负责人和班组长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

    2、进一步规范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地运作行为,保障员工休息、休假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基层单位要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内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针对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工种,制定相应的运作周期和考勤办法,建立完备的考勤台账、统一规范加班加点票证管理手续和负责人审查认证程序,明确考勤、审查人员的相关责任,实行违规责任追究制度,报经单位分管部门审查和公司主管部门备案后严格执行。凡在规定的周期内出现的加班加点,要合理安排托休,确保加班加点员工在规定的周期内全部享受应有的休息、休假。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安排的托休,在保证法规允许的加班加点范围内,按有关规定对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3、严格规范加班加点工资发放。对各单位发生的加班加点,一般要采取限期托休的办法予以解决。对限期内不能解决的加班加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相应的比率兑现工资,决不允许单位自行私打折扣或超标准发放加班加点工资。对国家法定假日发生的加班工作日,只能按照规定比率兑现加班工资,不允许采用托休的办法解决。

    4、加强专业检查力度,防止违规行为发生。公司两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所辖单位的工时、工资、加班加点和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事宜依法进行检查,基层单位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真实资料。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基层单位要限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汇报。对基层单位未能在检查中提供真实资料,并因此发生劳动争议案件且单位存在违规问题的,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5、注意建立完善劳动关系政策沟通体制。对劳动关系发生的疑难问题,要加强上下级部门之间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寻求政策支持和妥善处理办法。对摸不清政策法规界限,理不清处理办法的问题,基层单位切不可盲目处置。对即不汇报请示,有自作主张违规处理发生问题的单位,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作者单位:中铝山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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