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遗产是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总的来说,世界遗产包括“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和“文化景观”四类。广义来讲,世界遗产又可分为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记忆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景观遗产。截至2015年7月,我国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遗产项目共有48个,数量位列意大利之后,居于世界第二位,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则达37个(2013年底),数量列世界首位。此外,我国已有10份文献遗产入选《世界记忆遗产名录》。
一、《世界遗产公约》的背景分析
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是一个影响广泛,涉及领域极为广阔的问题,国际社会对此十分关注。众所周知,2001年3月,阿富汗塔利班政权花了九牛二虎之力,将两座巴米扬大佛炸毁,使这一佛教古迹遭受了灭顶之灾。塔利班武装分子当时宰了50头牛作为祭品,庆贺异教神的毁灭。而全世界的佛教徒、考古学家,乃至所有热爱艺术的人们,则为世界最大的立佛、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遭灭顶之灾感到无比痛心。实际上,早在1972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在其第17次大会上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即《世界遗产公约》。截止目前,这部公约已经有188个缔约国参加,其中的160个缔约国已经拥有各自的世界遗产,共命名了981处世界遗产(数据日期2013年7月),其中文化遗产759处,自然遗产193处,自然与文化双遗产29处。我国自1985年11月22日批准加入,至2015年7月,我国共有48个项目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世界文化遗产31处,世界自然遗产10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4处,世界文化景观遗产3处。
(世界遗产公约的标志,象征着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中央的正方形是人类创造的形状,圆圈代表大自然,两者密切相连。这个标志呈圆形,既象征全世界,也象征着保护。)
在《世界遗产公约》中,有关实施法律保护背景的描述阐述道:注意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一方面因年久腐变所致,同时变化中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使情况恶化,造成更加难以对付的损害或破坏现象,考虑到任何文化或自然遗产的坏变或丢失都有使全世界遗产枯竭的有害影响,考虑到国家一级保护这类遗产的工作往往不很完善,原因在于这项工作需要大量投入,而列为保护对象的财产的所在国却不具备充足的经济、科学和技术力量。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通过提供集体性援助来参与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本组织将通过保存和维护世界遗产和建议有关国家订立必要的国际公约来维护、增进和传播知识。公约旨在保护具有著名国际价值的文化和自然地带,为集体保护遗产建立一个依据现代科学方法组织的永久性的有效制度,它的任务是:“选定世界遗产,制定自然和文化区域的名录,以为后代保存之;通过国际合作来确保这些区域受到保护”。公约为此建立了世界遗产委员会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基金会,同时还颁布《世界遗产目录》、《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目录》,将各缔约国申报的世界遗产纳入名册,以便实施援助和加以保护。
二、世界遗产委员会和世界遗产基金
1.“世界遗产委员会”。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常会期间召集,从公约缔约国中选出的缔约国组成,成立之初由15个缔约国组成,目前为21个,我国于1991年当选为该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须保证均衡地代表世界的不同地区和不同文化。重要职责之一是批准世界遗产名录,确定和解除濒危世界遗产名单。除了"世界遗产委员会"之外,能够参加世界遗产大会每年会议的还有: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简称罗马中心,即ICCROM)、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和国际自然保护同盟(IUPN),后两个为非政府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更新和出版《世界遗产目录》、《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目录》;确定可列入前两项目录的遗产的标准;筹集和管理世界遗产基金;接受并研究缔约国提交的要求国际援助的申请,做出动议和安排;接受或拒绝缔约国关于将其领土内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列入此两项目录的申请;制定、更新和发布已给予国际援助的遗产目录。
2.世界遗产基金。《世界遗产公约》对于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的另一突出贡献,就是设立了世界遗产基金。该基金用来向需要帮助的成员国提供国际援助。基金的资金来源应包括:(1)公约缔约国义务捐款和自愿捐款;(2)下列方面可能提供的捐款、赠款或遗赠:①其他国家;②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联合国系统的其他组织,特别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或其他政府间组织;③公共或私立机构或个人;(3)基金款项所得利息;(4)募捐的资金和为本基金组织的活动的所得收入;(5)世界遗产委员会拟订的基金例所认可的所有其他资金。世界遗产基金自设立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各缔约国的遗产保护提供了有力的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
三、保护措施
1.缔约国的责任义务。公约规定:缔约国应通过一项旨在使文化和自然遗产在社会生活中起一定作用并把遗产保护纳入全面规划计划的总政策;如该国内尚未建立负责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保存和展出的机构,则建立一个或几个此类机构,配备适当的工作人员和为履行其职能所需的手段;发展科学和技术研究,并制订出能够抵抗威胁该国自然遗产的危险的实际方法;采取为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恢复这类遗产所需的适当的法律、科学、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促进建立或发展有关保护、保存和展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或地区培训中心,并鼓励这方面的科学研究。各缔约国不得故意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措施。缔约国关于世界遗产有教育和宣传的责任。如果一个国家不能完成它对公约所承担的责任,就可能出现本国区域被从《世界遗产目录》中除名的危险。
2.关于遗产“处于危险”的定义。这些危险是:蜕变加剧、大规模公共或私人工程、城市或旅游业迅速发展计划造成的消失威胁;土地的使用变动或易主造成的破坏;未知原因造成的重大变化、随意摈弃武装冲突的爆发或威胁;灾害和灾变;严重火灾、地震、山崩;火山爆发;水位变动、洪水和海啸等。
3.实施援助。公约规定所能给予的财政支援包括了四种类型:筹备类的援助、技术类的协作、培训类的帮助和紧急援助。关于国际援助的条件和安排,做出如下规定:研究在保护、保存、展出和恢复文化和自然遗产方面所产生的艺术、科学和技术性问题;提供专家、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以保证正确地进行已批准的工作;在备级培训文化和自然遗产的鉴定、保护、保存、展出和恢复方面的工作人员和专家;提供有关国家不具备或无法获得的设备;在例外和特殊情况下提供无偿补助金。在提供大规模的国际援助之前,应先进行周密的科学、经济和技术研究。这些研究应考虑采用保护、保存、展出和恢复文化和自然遗产方面最先进的技术,并应与本公约的目标相一致。这些研究还应探讨合理利用有关国家现有资源的手段。
四、其他世界遗产的国际法律保护
1.世界“非遗”。 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于2004年正式加入。根据公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截至2013年底,我国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非遗名录(含急需保护名录)的项目已达37个,也是目前世界上拥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最多的国家。
2. 世界记忆遗产。世界记忆遗产的保护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92年启动的一个文献保护项目,目前还没有制定相关国际法律文件。2015年10月9日,《南京大屠杀档案》正式列入《世界记忆遗产名录》。至此,已经共有100个国家346份文献和文献集合被列入世界记忆名录中,而来自中国的已达到10份,包括《黄帝内经》、《本草纲目》和《清代科举大金榜》。
五、我国相关保护
《世界遗产公约》确立了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相关的国际法律制度,对于保护全人类共同的自然与文化遗产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上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积极申报世界遗产并加以保护,使自然与文化遗产的保护成为一项全球性的事业,遗产保护理论也得到逐步发展。我国是一个自然与文化遗产丰富的国家, 但是,由于城市化与旅游业的迅速发展,加之大型工程建设、自然蜕变过程加剧、土地利用的变更等因素,使得我国世界遗产面临严重威胁,我国在立法保护、社会宣传和机制建设等方面还没有做到足够的重视。因此,应结合我国世界遗产保护的现状和遗产特点,尽快建立和健全世界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已成为我国世界遗产保护的重要课题。
(注:董秀禹,作者单位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目前就读于青岛大学法学院2014级国际法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