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不应在营改增前“留一手”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年5月12日

418日,财政部发文表示,部分地方出现了营业税、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等收入非正常增长的情况。这其中既有经济企稳、房地产业回升等原因,也有搞运动式回溯性清税,甚至弄虚作假收过头税等因素。而414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对地方下达《关于认真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也指出地方存在一些不符合“财经纪律”,回溯性清税或过头税等现象。

五一之后,营改增试点将全面推开。在此节点上,财政部发文提到“营改增前部分地方‘非正常’抬高税收基数”问题,不乏现实针对性:要知道,改征增值税后,税收征管工作将从地税转至国税部门,以往营业税这一属于地方财政的大蛋糕,在营改增后面临与中央的重新切割。

数据显示,一季度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同比大增10.4%。这种大幅增长,有房价飙升的因素:营改增最后“杀青”的四个行业,就包括最近火热的房地产行业,而一季度我国房地产营业税增长32%,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增长15.1%。但仍有部分地方政府出现收入“非正常”增长情况,这也并非第一次发生。1994年分税制改革前,部分地方政府将基数做大、提前收税以避免被中央财政收走的现象也很明显。

这次财政部直指某些地方搞“回溯性清税”,正是针对部分地方“多留一笔是一笔”心态——赶在营改增之前,以抬高基数甚至跨月跨季度征收,或调整预征缴办法提前征税。

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无论是抬高基数还是提前追缴,都是竭泽而渔心态。这种做法,可能使得经济主体的税负不仅没因营改增获得减轻,反而对冲营改增带来的减税利好,在落地前夕反而集中加大税收负担。

基于此,财政部明确,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对增幅明显异常的地区,在核算2016年央地增值税分配时,对超出合理增幅部分予以扣回,先扣减增值税基数返还,不够的还要扣减转移支付。对收过头税等行为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责。

还应看到,在当前的分税制前提下,以增值税、关税、消费税等为代表的主要税种,多是中央财政占比较大,地方税种和收入占比偏低。目前来看,地方税种虽名目繁多,但除营业税等极少数外,通常都是税基小、税源分散、征收难度大的税种,这次“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更使得地方财力受限;加上目前央地增值税分成比例一直没有明确方案,对已受困于土地财政的地方政府来说,在改革前夕生出做大基数的冲动,原因可以想见。

要避免营改增落地的减税利好变相成为加税负担,需要中央对此类“应对政策”加强督察力度和问责力度,不让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变形走样。而地方政府也应该摆正心态,减税会提升企业的竞争活力,会在其他方面带来税收的增长,正可谓,失之桑榆,得之东隅。竭泽而渔是恶性循环,税改则可能带来正向性循环。地方政府不要眼光短浅。

而从地方税制改革的推进出发,也尤为关键:一面是全国性的减税压力,一面是很多地方去库存压力增大和债务危机,构建地方主体税种的任务正日益紧迫。地方财政有了可持续性,上层的减税初衷也会少些在基层异化为隐性增税甚至加费的动因,经济转型、给企业个人减负也能更好地实现。无论如何,在改革完备前,地方在营改增前“留一手”都不能被容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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