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期间,我国节能减排形势依然严峻,所面临的工作任务十分艰巨。“调结构、转方式”成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能否如期完成“十三五”节能目标,还需部门间紧密配合,相互联动,形成机制。结合具体节能监察工作,本人谈谈几点工作中的体会,以便于大家共同探讨。
体会一:应进一步理顺节能监察职能部门工作机制。
目前,国家节能减排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发改委,我省的主管部门分别为省、市、县级经信部门。这样的管理模式,势必对节能监察工作造成一定的阻碍,工作协调起来也有一定难度。另一方面,目前,经信部门主管经济运行,工业总产值数据、万元GDP增长等指标,能耗数据与其又是一对矛盾体,两个数据经常打架;能耗数据又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考核重要指标,节能减排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一把手”工程、“帽子”工程,具有一票否决权;而GDP增长、工业增加值、万元增加值、能耗量也是考核政府的一项重要指标。实际对经信部门来说,形象地讲是左手打右手或者右手打左手的问题,应该说是左右为难,掌控起来有一定难度。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现在实行的办法是新上项目的能评由发改部门掌握,技术改造项目的节能评估由经信委节能办来管理,也势必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所以,从个人的角度来看,节能减排作为国策,应当作为长期一项工作来抓,从管理体系看,应该上下一致,由一个部门来管理主抓这项工作,可采取“一箱油”的理念,由发改委合理、科学地制定各省、直辖市能耗总量,由各省、直辖市根据自身实际统筹使用,合理地做好本省、直辖市的“调结构、转方式”,并且节能管理工作理顺成一条线,这样,工作起来的力度才会更大,才能更有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推进和提高。
体会二:能耗限额指标的核定应更有科学性。
目前,国家有能耗限额标准的有28项;山东省地方标准能耗限额有53项,按现在考核方法,每两年能耗限额有一定的降幅,这样方式极为不合理,企业的压力越来越大。从企业的角度讲,降低成本是主线,每个企业都把挖潜作为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已经从自身方面注意到这个问题,而现行制定的能耗限额标准已经接近企业的生产平均限额,再每两年向下调整,企业已无法降低,达不到能耗限额标准,势必逼着企业在单耗计算方面进行数据造假,不能真实反映出企业的产品能耗。另一方面,在日常监察过程中发现,轻工业产品的能耗限额制定的普遍较高,企业产品实能耗标准与限额相差距离较大,酒类产品的实际能耗一般都低于限额标准20~30%;而建材、冶金能耗限额标准都达到临界点,甚至企业内部管理稍较差的,就会出现能耗限额超标的问题。因此,单一的每两年能耗限额有一定的降幅,不能搞“一刀切”,应有区别对待。虽然其中也能看到国家制定能耗限额的出衷,就是逐步淘汰高耗能企业;但就目前来看,水泥、焦炭等高耗能产品还是工业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因此,从行业角度来看,应当相应地给一定的空间,尤其在能耗限额方面,对此类行业的确没有下降空间的,这样一味下降法势必造成产品单耗都会超标。
体会三:应注重加强节能管理人员及重点岗位操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近几年,通过监察过程中发现,重点用能企业普遍都设立了能源管理机构,但节能管理人员的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众所周知,节能管理统计人员的能源分析对企业的降低成本,找出不足,为领导提供决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检查中发现,除现有的国有大企业、含有老国有血统的改制企业这块工作较为突出外,多数民营企业及个体企业对这块工作仍欠缺的太多,尤其是从事老传统工艺生产的家族式企业,对这块更是一片空白,有的企业能源管理人员对如何折标煤都搞不清,更何能谈的上从事能源管理,挖掘企业内部潜力,降低成本。如我市是一个资源型的城市,原来主要产业支柱就是“一白一黑”,以水泥、煤炭为两大支柱产业为主,随近几年的经济结构调整,原来为主的老传统行业逐步淘汰或者重组新上规模,针对这些企业节能管理工作,我们一直采取教育引导为主,执法处罚为辅的办法,积极引导树立企业法人的节能意识,并采取“手拉手、一帮一”活动,调动同行业节能管理工作较好企业,进行一对一的帮扶,收到较好的效果:一是进行了企业的交流;二是调动老企业的积极性,的确从先进企业中,尤其在降低成本方面学到很多东西,尝到了甜头,从而也对节能这块工作有了全新的认识,感觉到只有从节能工作抓起,企业的经济效益才有好的效果。所以,从本人的感觉出发,对新增项目的审批源头开始,节能管理部门就提前介入,不光对企业的能评进行把关,辅助将节能法律、法规教育贯穿其中,让企业在入门时就有《节能法》这根弦,尤其是法人的节能意识要有新的认识和提高。这样,对我们节能工作才有更好的促进。才能规范好企业依法用能、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体会四:节能执法要有新的“突破”。
节能监察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相关法律及相关法规,认真覆行监察职责,充分利用这把利剑,对我国的节能目标的完成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是节能监察机构必须担当的使命。所以,执法一定要严格执法,一定要有力度;俗话说:“管理管理,不管不理”。为此,节能执法一定要新的“突破”,一定排除一切干扰,勇于担当。我市重点耗能企业较多,在规范依法用能的同时,2010年国务院安排能耗限额及淘汰落后机电(产品)专项监察,支队在检查过程中,对超耗能七家重点用能企业分别实行了超能耗加价处理,打响节能监察成立以来的处罚第一枪。当时的企业反映非常强烈,才真切地认识到节能监察的作用,提高了节能监察的权威,也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认可。回过头来看,如果没有当时的处罚就没有现在的管理模式。当时处罚企业后,支队又利用工作平台优势及技术优势,帮助企业分析原因,找出能耗超标的根结,甚至协调同行业的管理人员帮助会诊;在整改期间,企业也充分认识到了自己存在的不足,被处罚的是口服心服;加之,支队又对企业做好技术服务工作,也使被罚企业非常感动,认为执法对他们来说是帮助,不仅没有因受到处罚而有怨气,而成为企业看到不足的一次学习机会。所以,节能执法就是一把“双刃剑”,应充分利用好才能使节能工作上个新台阶。目前,我市在日常监察过程中,对有违犯《节能法》、《山东省节能条例》的违法行为,一直处于高压状态下,一经发现即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认识也比较到位,一般都在整改期内都做到整改。这样,对我市节能减排的完成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体会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基础上,应出台一些配套细则。
如在《节能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与之相辅助的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入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山东省节能条例》第四十八之规定与《节能法》内容相近。《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我们具体日常操作中,都运用《循环经济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但也有其不妥之处,如何进行量化处罚的问题,使用一台或多台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如何定处罚的标准时有一定难度。例如:某企业在使用一台S7淘汰类变压器,而另一个企业查出有3台j型电动机在使用,处罚标准是以一台处五万元底线,那么三台电动机处罚十五万元,的确按设备价值的确不合理。所以,对日常监察活动处罚上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其它类似的情况也较多。因此,在日常监察中,能有与《节能法》相配套的处罚细则,工作起来就会得心应手,这也是我们在日常监察中的体会所在。
体会六:应注重区(县)节能监察机构的能力建设。
在《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实施日常的节能监察工作。这样,对区(县)级的节能监察机构只有配合执法的权限,实质是对区(县)监察机构的资源浪费。应充分发挥出基层的监察机构的作用,因为他们更为熟悉所在辖区企业的情况,更能深入到企业内部,了解到第一手资料。目前,山东省节能监察总队直着手调研这一问题,已向省人大提议案,修订《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时,将区(县)监察机构赋予日常监察权,充分调动区(县)监察机构的积极性,更好为节能工作服务。前一段时间,国家发改委下发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由国家财政拿出一部分资金,各市(县)予以配套资金,支持监察机构的能力建设。做为基层看到国家对节能监察工作的重视程度较来较高,心里由衷感到高兴,也激励着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士气,鼓舞着斗志,激发工作热情,对节能监察工作更充满信心和决心,为我国的节能减排国策贡献自己的光和热。
(作者单位:枣庄市节能监察支队)